昆明地区典型劳动争议案件|当初因个人原因离职,事后还能以单位未缴纳社保索要经济补偿金吗?
作者: 游本春 日期:2026/09/08
注:本文由游本春律师(北京盈科(昆明)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、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、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)担任仲裁员期间,亲自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素材进行整理,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完整裁决书,仅供普法参考,不代表个案诉讼结果。

现实当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:劳动者当初因为照顾家庭、个人发展等原因,主动提交离职申请,写明系个人原因离职。离职之后,回过头发现在职期间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,于是又申请劳动仲裁,以未缴社保为由,向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。该类请求能否得到仲裁、法院支持?结合本案仲裁审理,对该实务问题进行拆解。一、基本案情
申请人普某2011 年 3 月 2 日入职云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,岗位押运员。2014 年 2 月 16 日,申请人因回家照顾小孩这一个人家庭原因,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完成离职审批手续。在职期间,2011 年 3 月 2 日至 2013 年 6 月 15 日,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。公司抗辩,是劳动者自身享受低保待遇,拒不提交失业证等参保材料,并且公司已经将社保费用折算随工资发放。
-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3606.36 元;
-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7266.12 元(理由: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);
- 补缴 2011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的社会保险。
庭审中,劳动者质疑劳动合同真实性,申请笔迹鉴定,之后又主动撤回鉴定申请。
二、案件核心争议焦点
- 劳动者离职时明确为个人家庭原因离职,并非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而被迫解除,离职之后,还能否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?
- 劳动者拒不提交参保材料、企业社保折现发放工资,是否可以免除单位社保补缴法定义务?
三、证据认定与裁决结果
1.本案核心裁判观点:个人原因离职,事后不能再以未缴社保主张经济补偿金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,适用前提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时,就以单位存在违法情形(未缴社保等)作为解除理由,行使被迫解除权。本案中,普友明离职真实原因是回家照顾小孩,属于个人原因主动离职,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没有将单位未缴纳社保作为离职理由。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基于个人原因离职而终结,事后再倒回去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,不符合法定支付条件,故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。2.社保补缴:缴纳社保属于双方强制性法定义务,即便劳动者不配合提交参保材料、企业将社保补贴发放至工资,均不能免除补缴义务。裁决单位补缴 2011 年 3 月 2 日至 2013 年 6 月 15 日社会保险,费用按法律规定双方各自承担。(注:昆明地区目前社保补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,劳动者只能够通过向社保、税务部门投诉处理)。3.劳动者质疑劳动合同签名,申请笔迹鉴定后自行撤回,承担举证不能后果,推定劳动合同真实,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。
四、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
👉对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
- 想要以“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” 拿到经济补偿金,离职时就要把解除理由写清楚: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,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被迫解除劳动关系。如果离职文书写“个人原因、照顾家庭、换环境”,后续再以社保问题要经济补偿,仲裁、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- 即便个人原因离职拿不到经济补偿金,依然有权通过向人社、税务等部门投诉,要求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,两项权利要区分看待。
- 对关键证据申请笔迹鉴定,不要随意启动后又撤回,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。
👉对企业用工合规提示
- 务必规范离职文件,如实固定员工离职真实原因,让员工签字确认。书面离职原因是判断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的关键证据。
- 员工个人原因离职,不代表企业可以免除社保补缴义务;员工拒不配合参保,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留痕,不能简单将社保折现发放工资。
结语
很多劳动者存在误区:只要单位有未缴社保的违法行为,不管当初什么原因离职,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。通过本案可以看到,被迫解除的理由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时提出,事后回溯主张,无法获得支持。劳资双方遇到劳动纠纷,建议提前咨询劳动法律师,把离职理由、仲裁请求规划到位,避免权利落空。